赵森杰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善于运用诉讼以及非诉的手段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森杰律师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以诚信为本,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需求,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方案,数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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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案由之一,每年都有数十乃至上百万件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到法院,在此结合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总结的裁判规则对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常见几个问题进行简单解答。
02
无书面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3
一物多卖,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其余无法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4
出卖人无权处分,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该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有处分权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卖他人财产的人。
司法实践中,出卖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无其他法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但出卖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影响买受人是否要主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有处分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05
买卖合同付款期限的变更是否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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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