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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非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将会受到惩罚————

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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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的螺旋焊管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查封的设备负责保管。2016年1月,李某因与王某有借贷纠纷,在明知其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将这些设备拉走并出售,所得的钱款用于归还王某的欠款。

得知这一情况后,因李某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其公司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即将李某列入了失信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同时,以李某涉嫌犯罪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他却用各种手段恶意躲避法院的执行和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9年12月,李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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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

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法院对其设备采取了查封,但仍对这些设备实施了转移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招来了牢狱之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法院严厉打击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处置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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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冬梅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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