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17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本次研讨会由赵森杰律师主持,我所李明世、杨丽园、张磊、乔鲁宁、边奎宁、郭丽丽、张茹、靳晓楠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赵森杰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案件背景
北京某建材公司(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告一)及其股东马某(被告二)、李某泽(被告三),主张科技公司拖欠货款381,206.77元及利息,并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出资义务争议:
马某认缴出资165万元,原定出资期限为2024年,后修改为2017年12月25日;工商备案章程未体现“债权出资”,且2018年临时股东会决议(主张债权抵销出资)未备案;公司年报显示:2018年马某实缴61.75万元,2019年变更为165万元,前后矛盾。
公司财务状况:
2018年科技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决议作出时,公司已有其他债权人起诉,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判决结果
科技公司需支付货款及利息;马某在未出资的103.25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泽在5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各位律师针对此问题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各自观点。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