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18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提供对外担保的赔偿责任》。
本次研讨会由张磊律师主持,我所李明世、杨丽园、边奎宁、郭丽丽、赵森杰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张磊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2019年8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开发采购合同》,丙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因乙公司技术方案不达标,双方未签订具体技术协议。2021年12月,双方初步达成解除合同意向。甲公司(乙公司的总公司)曾出具《隶属关系证明》,声明甲、乙为“总部与分店”关系(乙无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主旨责任均由甲公司承担”。现丙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同时主张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甲、乙关系);
合同解除后的预付款返还与违约赔偿(乙、丙合同履行争议)。
(一)分支机构责任承担:总公司是否需连带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分店)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
甲公司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已明确乙公司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甲公司承诺承担责任。该文件可能构成甲公司对债务的加入,丙公司有权主张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要点:
若合同相对方(丙公司)签约时明知乙为分支机构,且总公司未明确排除责任,法院通常判决总公司担责。
甲公司单方承诺“承担主旨责任”,可能被认定为债务承担,需连带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二)乙、丙合同纠纷:预付款返还与违约赔偿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乙公司技术方案不达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
双方已初步达成解除意向,但需注意书面解除程序是否完成。若未正式解除,丙公司需先主张解除合同,再要求返还预付款。
·预付款性质与返还:
若预付款属于“预付款”而非“定金”,乙公司需全额返还(《民法典》第566条)。
若乙公司存在过错(如明知技术不达标仍签约),丙公司还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合理支出等)。
·举证责任:
丙公司需证明乙公司技术方案不符合约定标准,且因果关系成立(即技术缺陷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企业签约风险防范
审查签约主体资格:若交易对方为分支机构,应要求总公司书面确认责任承担。
明确合同解除条款: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标准、验收程序及解除条件,避免争议。
(2)分支机构管理建议
总公司应规范分支机构对外签约权限,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意外债务。
慎用“债务加入”承诺,需经法务或律师审核。
(3)合同履行中的证据留存
技术争议、沟通记录、解除协议等关键环节应书面化,作为诉讼证据。
本案警示企业在交易中需重视法律主体审查与合同条款设计,尤其是涉及分支机构时,应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责任归属。对于技术类合同,更需细化履约标准,防范因技术缺陷导致的商业风险。当纠纷发生时,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