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25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股东虚构出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本次研讨会由边奎宁律师主持,我所赵森杰、李明世、郭丽丽、郝兆丽、乔鲁宁、杨丽园、张茹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边奎宁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江西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辉(认缴328万元)、甘某琴(认缴72万元)等出资期限至2050年。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裁定追加陈某辉、甘某琴等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陈某辉、甘某琴不服裁定,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过程中,陈某辉提供转账记录,显示其向公司汇款300万元,公司据此修改章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实缴出资300万元”。但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其中200万元系循环转账形成的虚假流水(陈某辉→公司→案外人陈某华→陈某辉),实际仅10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陈某辉的300万元转账是否构成真实出资?
陈某辉主张其已完成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则认为该转账系虚假出资。
·陈某辉虚构出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其通过循环转账、填报虚假公示信息、作虚假陈述等手段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或虚假诉讼。
(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证明公司确无财产偿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消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陈某辉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循环转账构成虚假出资,实际出资仅100万元
法院通过分析资金流向(闭环转账:陈某辉→公司→陈某华→陈某辉)认定:200万元系同一笔资金循环流转形成的虚假流水,无真实交易基础。陈某辉未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故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剩余228万元未缴纳。
(三)虚构出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陈某辉在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篡改公示信息、提交虚假证据,企图掩盖未出资事实逃避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其罚款5万元,并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