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新闻

LEISHI NEWS

————雷石研训 | 靳晓楠:行业协会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更新日期:2025-08-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22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29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行业协会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次研讨会由靳晓楠律师主持,我所赵森杰、张磊、边奎宁、张茹、杨丽园、边奎宁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靳晓楠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01. 基本案情

唐山市陶瓷协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唐山骨质瓷”的注册人,其发现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顺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陶瓷餐具时,使用“新骨瓷”作为商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检测,该公司销售的所谓“新骨瓷”产品中磷酸三钙含量仅为0.81%,远低于国家标准对骨质瓷规定的“不低于36%”的要求。

唐山市陶瓷协会认为,长沙顺某公司使用“新骨瓷”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骨质瓷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协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唐山市陶瓷协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长沙顺某公司注销,法院依法通知其股东李某、张某参加诉讼。

02. 争议焦点

·唐山市陶瓷协会是否具备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长沙顺某公司使用“新骨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03. 法院观点

1.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唐山市陶瓷协会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其章程明确包括“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且系“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负有管理和维护该商标声誉的职责。协会在推广和维护唐山骨质瓷过程中,与长沙顺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可能因虚假宣传行为受到损害,因此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2. 关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沙顺某公司所使用的“新骨瓷”一词,并非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认可的陶瓷类别,且其产品磷酸三钙含量远低于骨质瓷标准,不具备称为“骨瓷”的事实基础。

尽管被告辩称“新骨瓷”与“骨质瓷”不同,但法院认为,“新骨瓷”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骨质瓷的升级或改良产品,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骨质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

虽然长沙顺某公司已注销,但其股东李某、张某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依法清算完毕。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在继承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合理开支,法院酌情判决李某、张某赔偿唐山市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04.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业协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加强了对行业集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法院对“新骨瓷”这类非标准、易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司法对市场诚信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