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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研训 | 李明世:网络打赏与恋爱赠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更新日期:2025-09-1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19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33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网络打赏与恋爱赠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次研讨会由李明世律师主持,我所郭丽丽、郝兆丽、靳晓楠、张磊、杨丽园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李明世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01. 基本案情

案例一:吴某珍诉黄某香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吴某珍与何某龙系夫妻关系。何某龙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主播黄某香,并在两年内通过抖音打赏、微信转账等方式向黄某香支付共计约19万元。吴某珍认为何某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故诉请黄某香返还不当得利及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晏某某诉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晏某某为追求被告刘某某(抖音主播),在未确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购物等方式向刘某某支付共计78万余元。后因刘某某拒绝与其确立关系并失联,晏某某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02. 争议焦点

焦点一: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服务消费”还是“情感赠与”?

这是两案最核心的分歧点,直接决定了后续的法律适用。

在吴某珍案中,争议在于何某龙的“打赏”行为是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服务消费合同行为,还是基于婚外情感的赠与行为。被告黄某香坚称是前者,受平台规则保护;原告吴某珍主张是后者,违背公序良俗。

在晏某某案中,争议在于晏某某的转账行为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隐含前提条件的赠与。被告刘某某主张是前者,赠与已完成则不可撤销;原告晏某某主张是后者,条件未成就则应返还。

焦点二: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违背公序良俗”?

在认定行为性质后,需进一步判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吴某珍案中,若认定为赠与,则需进一步判断:何某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赠与,是否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旨在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在晏某某案中,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则需判断:所附条件(结婚)是否合法?当一方明确拒绝缔结婚姻时,条件确定不成就,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是否失去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焦点三:返还范围的界定——应返还“投入金额”还是“获利金额”?

在确定需要返还后,如何计算返还数额也是一个关键争议点。

在吴某珍案中,原告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19万余元)。但法院认为,打赏资金通过平台进行,平台提供了服务并享有收益分成。因此,返还的应是主播实际获利的净收益(扣除平台分成后的50%),而非用户的全部充值金额。

在晏某某案中,法院则需区分恋爱期间的普通消费性赠与(如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红包、日常小额消费)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经济资助(如购房、购车款)。仅后者被认定为可返还的范畴,前者则被视为情感表达的消耗,不予返还。

03. 法院观点

案例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232号

打赏行为性质:何某龙通过抖音打赏的行为,虽形式上为购买虚拟礼物,但实质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赠与,且基于婚外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构成无权处分。

不当得利认定:黄某香获得的打赏收益(扣除平台分成后)属于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

精神损失费:吴某珍未举证证明其人身权益受严重损害,故不予支持。

案例二:邵阳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3民初1636号

赠与性质认定:晏某某为追求刘某某而进行的大额转账和购物,不属于日常交往中的小额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因条件未成就(未确立恋爱关系),刘某某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返还范围:法院区分了日常小额赠与与大额财物,仅支持大额部分(50万元以上)的返还请求。

利息请求:未予支持。

04. 普法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用于婚外赠与,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恋爱赠与:以结婚为目的或附条件的大额赠与,若条件未成就,可主张返还。

网络打赏:虽形式为消费,但若基于非正当关系或违背公序良俗,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赠与。

证据重要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高度重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协议等证据,当事人应注意保存。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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