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46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协议离婚后发现重大过错,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本次研讨会由郝兆丽律师主持,我所杨丽园、郭丽丽、张磊、乔鲁宁、赵森杰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郝兆丽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因刘某出轨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作了约定。离婚后仅三天,刘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
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给自己造成重大心理创伤,且在离婚时隐瞒该情况。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双方共有的汽车判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车辆离婚后由其个人偿还部分贷款,胡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应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下两点:
1.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致他人生子,离婚后迅速再婚并生育,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2.胡某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胡某2022年才提起诉讼,是否已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离婚登记后一年”的期限?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上述争议作出了明确认定:
1. 刘某的行为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伤害了胡某的感情,直接导致婚姻破裂。该行为虽未列入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但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应当认定属于重大过错行为。
2. 本案可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指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民法典》施行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已删除该一年限制,明确此类请求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即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若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可适用新法。法院认为,支持胡某的请求符合“三个更有利于”原则,故可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
3. 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关于车辆归胡某所有、胡某补偿刘某26万元的判决;撤销一审驳回胡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改判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本案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仍可主张损害赔偿,不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旧规限制;《民法典》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扩大了无过错方获得救济的范围,更全面地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适用可遵循“有利追溯”原则,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可适用新法规定。
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加强,也引导公众树立忠诚、诚信的婚姻价值观。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