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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8只 一审宣判————

更新日期:2019-12-1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被告人钟某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经过
钟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家住浦北县张黄镇,他们夫妇为牟取利益,长期在浦北县张黄、大成、安石等乡镇非法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再销往合浦、灵山、广东等地。2018年12月12日,黄某在浦北县张黄镇收购了吴某从田野处猎捕得来的一只原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吴某此前还将自己捕获的7只疑似猫头鹰出售给黄某。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钟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44只野生动物死体、48本账本、银行卡、宰杀野生动物的工具等。44只野生动物死体是钟某浸泡制酒以自用。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死体中有28只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核查,黄某、钟某夫妇总计售出毛鸡1292只、鹰类964只。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8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将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鸡一只卖给被告人黄某收购,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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