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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

更新日期:2020-05-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赛 

法条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可见除特殊情况之外,追诉犯罪分子都存在时效问题,但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也可以一直延长。

追诉时效也存在中断的问题

    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此规定是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还存在延长的问题
    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时,追诉犯罪分子不受时效的限制。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主要因为如下原因:

    1、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3、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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