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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更新日期:2020-06-1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赛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4日就这个问题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做出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答复可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回复确实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文答复中所陈述的情形毋庸置疑与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构成基本一致,而答复却主张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原因举例如下:

    假如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欺诈,如行为人伪造借据,起诉被害人支付欠款。通过种种伪证蒙骗过法官,判令支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是法官上当受骗而非被害人上当受骗,是法官裁决被害人交付财物,而非被害上当受骗自愿交付财物。蒙受损失的不是受骗的法官而是没有受骗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诈骗罪的典型特征:(犯罪人)使(被害人)误解--交付财物--犯罪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答复不宜按诈骗罪论处。然后此种解释略显苍白,因为在行为人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过程中不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骗取了公私财物,法院在其中只是其诈骗过程中利用的工具,故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确实值得仔细商榷,望国家立法部门早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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