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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更新日期:2021-12-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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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是《广告法》为其设定的法律义务,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履行。《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广告法》明示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

01

 

审查对象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在履行审查义务的过程中,需要对特定对象进行审查,该等对象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商品及广告内容。

(一)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1、主体证明文件,2、资质许可文件,3、审查原件或复印件
(二)广告商品审查
1、商品是否是《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宣传的商品。2、商品是否客观存在。3、特殊商品是否已经取得广告批准文件。4、商品信息是否真实。5、商品使用效果是否真实
(三)广告内容审查
1、所有商品广告中均不得出现的内容,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所有广告均不得包含该条内容中所规定的内容。
2、特殊种类商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指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特殊种类的商品广告不得出现禁止性内容,该等情形被明确规定在《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保健品)、第二十条(食品)、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二十三条(酒类)、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招商)、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服务)等条款中。

02

 

审查机制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人员、制度。

03

 

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针对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即未履行审查义务,规定了较为全面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就销售商品而言,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或先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2)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以外的商品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主的广告虚假仍发布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无需商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刑事责任

指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而发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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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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