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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协议中约定仲裁管辖,是否有效?如何确定管辖?————

更新日期:2021-12-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仲裁的亮点包括约定管辖、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与法院相比更高效、更隐私、更自主,因而在商事领域,仲裁较法院更受当事人的青睐。
只是仲裁机构并非来者不拒,满足一定条件的争议,仲裁机构才会受理。首先,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争议的当事人需有明确的仲裁管辖约定,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对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约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管辖?

01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由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协议管辖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则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02

 

当事人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先仲裁后诉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双方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虽然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又约定仲裁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可向某人民法院起诉,但从表述内容、顺序看,双方并未否认、变更以仲裁方式优先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纠纷解决条款中“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约定属于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不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的事项,该部分约定无效。
因此,在当事人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内容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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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协议中约定仲裁管辖,是否有效?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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