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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2022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

更新日期:2022-01-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分为4编,共27章291条。
接下来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为读者分析一些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内容。
一、新增第十六条,线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人民法院组织的诉讼活动绝大部分以线上形式开展,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了民事诉讼线上开庭的法律基础。
二、普通程序独任制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于审判员独任原限制于简易诉讼程序中,此次修订新增内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新增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早在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就曾经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为了贯彻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就已经在突破传统审判组织配置模式,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现如今经过广泛试点,正式将法院普通诉讼程序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写入《民事诉讼法》。
三、完善小额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都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是,由原规定中“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改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的要求由30%以下改为50%以下,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管辖法院明确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二百零一条内容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管辖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原《民事诉讼法》中,要求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考虑到调解情况的不同,明确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彰显法律规定与时俱进。
综上所述,法律是随着时间变化和社会进步不断修订的,新修订的法律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这个问题对一般社会群众来说很可能产生误解或者盲区。法律事务的分析和处理是需要专业知识作为依靠的,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去处理,遇到任何法律纠纷,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方式。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欢迎有需要的读者前来咨询或委托。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2022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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