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
更新日期:2022-01-2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日常生活由弟弟小李负责照料。2017年,小李以自己是李某监护人的身份将李某名下的并且实际为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二百万的价格卖给案外人丁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丁某将房屋价款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小李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
2018年,小李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后小李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某所有。
2019,小李陆续将之前卖房所得二百万售房款转出,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费用。后小李因病去世,小李的女儿将父亲小李账户内未使用的剩余售房款中的二十余万元返还给李某、李姐姐,其他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姐姐为李某的监护人。后李某姐姐向小李前妻张某、李某女儿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
2020年,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小李前妻张某、小李女儿赔偿损失。因售房由原监护人小李实施,李某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受理。
因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智力残疾人诉请赔偿损失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
李某以其系智力残疾人,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为由,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检察院经向法院了解情况后确认,法院认定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姐姐为监护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经向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2017,小李以李某监护人名义与案外人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李某名下房屋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检察院与司法局联系,帮助李某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 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