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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劳动仲裁阶段遗漏请求,诉讼阶段是否可以增加?————

更新日期:2022-02-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前言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但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后发现遗漏了请求事项,在诉讼阶段增加遗漏的请求事项,该项请求就属于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诉讼阶段是否可以增加该请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2

 

律师认为

 
 
 
一般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需要同时满足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与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这两个条件才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首先判断新旧的请求事项是否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在诉讼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来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
例如,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可以产生的诉讼请求有: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转移社保手续、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支付赔偿金、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的决定等。这些请求都是基于违法劳动合同的事实产生的,符合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要件。
其次判断新旧的请求事项相互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之间不能具有并列、反向等关系,而应当具有包含、因果、重叠等关系。
例如,支付赔偿金与恢复劳动履行合同就是反向关系,不具有依附性;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与支付赔偿金是并列关系,也不具有依附性;请求恢复劳动合同与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包含关系,具有依附性。
最后结合上述两点要求一般可以认定新旧的请求事项具有不可分性,依据相关法律,在诉讼阶段增加遗漏的请求事项。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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