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雷石普法 | 作品广播权与侵害作品的广播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22-02-2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前言

 
 
 
生活中人们常常收听广播节目,广播节目中的讯多内容的作者都会享有广播权,但许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广播权,也不了解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结合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就是电视台通过电视信号向电视观众播放,属于法律规定的广播权控制的行为。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研究一下,侵犯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02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获得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浙乙第2015-36号)。
2016年12月15日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获得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浙)剧审字(2016)第4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记载剧目名称:鸡毛飞上天;长度:60集(常规剧集);申报机构: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申报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浙乙第2015-36号。
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将五十八集电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授权春雷影视公司在新疆范围内有线、无线独家电视播映权、发行权(不含上星权),授权期限为自收到播出母带起2年。
双方就此部电视连续剧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该剧转让费4,500元/集,58集共计人民币261,000元;合同第五条乙方责任第3项约定:乙方有责任在合约有效期内,以自己名义在其授权播映范围内的播映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1月昌吉电视台未经春雷影视公司许可,擅自持续在昌吉电视台公开播出影视剧《鸡毛飞上天》,侵害了春雷影视公司的合法权益。春雷影视公司为发现并制止昌吉电视台的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昌吉电视台公开播放影视剧《鸡毛飞上天》的行为是否侵犯春雷影视公司的作品广播权;二、如果昌吉电视台行为构成侵权,春雷影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03

 

案件分析

 
 
 
雷影视公司与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就五十八集电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春雷影视公司即对电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在新疆范围内享有独家有线无线播映权、发行权、电视播映权等权利,同时春雷影视公司享有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春雷影视公司作为电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专有使用权人必然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昌吉电视台播出影视剧《鸡毛飞上天》,属于广播行为,故本案案由系侵犯作品广播权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春雷影视公司提交指控侵权的证据为昌吉电视台播放影视剧《鸡毛飞上天》的视频资料,视频内容能够反映相应时段的完整电视节目内容,亦显示有涉案影视剧《鸡毛飞上天》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与发行权证明书所登记的信息内容一致,可以认定两者为同一部影视作品。
播放画面最上角显示有“昌吉市”文字及台标,昌吉电视台也对上述播放行为表示认可,据此可以认定昌吉电视台通过广播方式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影视剧。昌吉电视台在没有得到春雷影视公司许可,也没有审核案外人新疆红光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播映权的情况下,便向该公司购买电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并进行公开播放,存在过错,理应对其侵犯春雷影视公司作品广播权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行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昌吉电视台应就上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影视剧《鸡毛飞上天》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雷石普法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