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员工提出辞职后可以反悔吗?————
更新日期:2022-03-0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某发2015年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20年6月26日,李某发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20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
2020年7月2日及7月10日,李某发要求撤销离职单。2020年7月10日,李某发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李某发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20年7月17日,李某发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李某发的仲裁请求。李某发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发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20年7月2日通过其父亲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李某发又以多种方式反复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因此,李某发最初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李某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从李某发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20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李某发2020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20年7月2日李某发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发的诉讼请求。李某发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20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7月2日李某发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因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李某发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某发申请再审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所提二审剥夺李某发辩论权利,将伪证认定为定案证据,对关键证据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其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如超过这个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若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