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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更新日期:2022-03-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该指导意见将主体限定于黑恶势力。
对于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2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仍适用旧司法解释,即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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