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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套路贷之低门槛裸贷————

更新日期:2022-08-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前言

 
 
 
“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通常而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套路贷”的称谓源于实践,作为一种概括性称谓,主要是对现象的描述,属于犯罪学层面的概念。
“套路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被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 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案例】以“裸"换“贷”违背公序良俗,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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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8日左右,被告人罗某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被害人程某联系,谎称可以办理“裸贷”骗取程某信任。程某按照罗某的要求将自己的裸体照片、身份信息、家人朋友信息发送给其,罗某向程某索要贷款手续费, 并以不付钱就将裸照发送给程某亲友相要挟索要财物,程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罗某转账4680元。
2018年5月16日左右,被告人罗某在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被害人李某联系,谎称可以办理“裸贷”骗取李某的信任。李某按照罗某的要求将自己的裸体照片、身份信息、家人朋友信息发送给其,罗某向李某索要抽成费用,并以不付钱就将裸照发送给其亲友相要挟索要财物,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罗某转账3100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被害人黄某联系, 谎称可以办理“裸贷”骗取黄某的信任。黄某按照罗某的要求将自己的裸体照片、身份信息、家人朋友信息发送给其,罗某向黄某索要资料整理费等费用,并以不付钱就将裸照发送给其亲友相要挟索要财物,黄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罗某转账5100元,并为罗某支付网上购物款700多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联系,谎称可以办理“裸贷”骗取王某的信任。王某按照罗某的要求将自己的裸体照片、身份信息、家人朋友信息发送给其,罗某向王某索要“点位费”1218元,并以不付钱就将裸照发送给其亲友相要挟索要财物,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罗某转账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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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程某4680元、李某3100元、黄某5800元、王某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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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解析

 
 
 
低门槛裸贷是近几年民间借贷中滋生的乱象,导致许多年轻女性不堪还债压力。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女性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裸贷中,若利用借款人照片,胁迫借款支付高额钱款,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若公开借款人照片,可能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胁迫借款人从事卖淫活动,可能涉嫌强迫卖淫罪。针对这种借款门槛低的借贷机构,借款人应当提高自身警惕,选择正规的借贷机构,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寻求相关部门帮助,防止泥足深陷。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志昆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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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套路贷之低门槛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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