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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家庭车辆用作网约车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更新日期:2022-11-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己家用车辆用网约车。2015年7月某日,张某接到约车订单一份,接上乘客后在一路口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某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程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99122.26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程某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认定了两处伤残,并确认了护理期间。
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且张某不能证明程某存在过错行为,故法院确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因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03

 

律师观点

 
 
 
该案成为经典判例突出于它的特殊性。家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理赔。
1.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现严重伤害,当事人应立即通知救护,保护好现场,通知交通警察到场取证。(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
2. 损害赔偿可能涉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当事人(或其亲属)需注意留存证据。
3.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家用车辆进行营运现实生活很常见。提示投保人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车辆所有人应注意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内容中会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如果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理由拒绝理赔商业保险。

0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何人可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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