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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借房给子孙上学,却不予归还,法院如何判?————

更新日期:2022-11-1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刘奶奶与邓爷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邓华,一女邓青,邓爷爷于2010年去世。2016年,刘奶奶与邓爷爷共有的房屋拆迁,分给刘奶奶安置房屋一套,安置协议记载被拆迁人为刘奶奶。2020年,刘奶奶作为赠与人,邓强(邓华之子)、李美(邓强之妻)作为受赠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订《赠与合同》一份,载明刘奶奶将案涉安置房屋赠与邓强、李美二人,并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该二人名下。现刘奶奶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当初过户房子是为了配合二人的孩子小邓(刘奶奶重孙)上学,并非将房子赠与二人,二人也承诺给孩子办完入学就将房子还给刘奶奶,但后来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两被告共同辩称,自己一直在照顾原告,原告赠与房产是因为希望二人继续照顾她,并非因为孩子上学,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

02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虽是无偿合同,但此种无偿往往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尤其是涉及房屋等经济价值较大且对赠与人具有生活保障作用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人更会基于一定的目的作出赠与决定。综合该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刘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刘奶奶的赠与动机欠缺。虽然两被告系刘奶奶之孙及孙媳妇,但二人并不与刘奶奶共同居住,未能提交对刘奶奶进行扶养照料的证据;

第二,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目的仅为两被告子女入学,而非真正的赠与。刘奶奶及其子女,包含邓强的父母均对此出具证人证言,邓强父母作为其至亲,所作陈述具有较高可信度。

第三,邓强提交的《协商证明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赠与法律关系。该证明书中,记载的仅为涉案房屋“过户在孙子邓强”名下,“过户”即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该客观事实可能基于多种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不能明确一定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发生。

第四,刘奶奶与两被告对该房屋的处理系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系刘奶奶与邓爷爷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在邓爷爷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刘奶奶与两被告在未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以赠与方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系无权处分。

第五,两被告以涉案房屋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目的性较为明显。经查证,两被告之子确实在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办理了涉案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手续,而两被告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

综上,法院采信刘奶奶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行为系双方共同的虚假通谋行为,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故刘奶奶要求二被告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

另需说明,因本案不涉及案涉房屋析产分割问题,故未追加相关权利人参加诉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刘奶奶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3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借房登记上学”会使房产这一重要不动产脱离真实权利人而存在。对真实权利人而言,该行为会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尽量避免类似行为;如必须从事该行为,则应拟定内容明确的协议,并邀请第三人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上签字;另外一定要尽早要回房屋所有权,以免出现房屋被抵押、拆迁而无法得到补偿等不利情形。

作为借房入学一方,更应秉持诚信原则,如非但不感念他人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即使让孩子赢在了教育的“起跑线”,却会让其输在道德的基本线。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娟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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