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逝者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等人在被告任某某家聚餐,就餐期间以“喝坐杯”的方式各饮白酒二两左右。经查明,“喝坐杯”是当地友人间聚会较为随意、常见的饮酒方式,即饮酒者自己决定喝与不喝、喝多与喝少,饮酒人之间不劝酒。就餐期间,逝者姜某某离座接通电话,电话结束后返回饭桌落坐时踉跄一下,在场人员见状将死者姜某某扶到房间休息,期间可见逝者姜某某嘴唇苍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逝者姜某某的妻子吴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董某某、任某某等人赔偿因姜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02
裁判要点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
第一,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二,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第三,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满足以上条件时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由原因力的大小决定。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因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03
律师观点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则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该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者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或者表现如下:
第一,强迫性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或、服用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或用刺激性语言、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极力劝其饮酒。
第二,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醉酒者已失去或可能失去对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时,未将其送至就医或安全送达家中而致其损害的。
第三,对其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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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共同饮酒致其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