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工伤赔偿?————
更新日期:2022-12-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那如果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之后员工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伤亡,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伤赔偿吗?
王某2018年1月入职某酒店公司从事酒店服务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王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书:“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幸的是,时隔三个月后,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身身亡。公司赶紧为王某补缴上社会保险,5月份,当地社保部门认定王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家属在申领工伤待遇的过程中,被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申领条件。
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家属申请了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家属申请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和丧葬补助金的数额,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案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本案中,由于王某所属公司未依法为王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王某家属支付因王某工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结果。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进行自由处分的范畴。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茹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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