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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一房二卖”罪与非罪的判断————

更新日期:2023-02-0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聂某某对被告人康某某存在30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与聂某某及聂某某的女儿协商并达成协议,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聂某某的女儿,聂某某以本人对被告人康某某享有的债权30万元和女儿对被告人康某某享有的债权10万元折抵房款。
2019年7月,被告人康某某又将该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支付房款后,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20年3月聂某某发现有人在该房屋内进行装修,而后与康某某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明,被告人康某某收到郑某某购房款后,在一个月内将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长期入不敷出,拖欠多人债务未还。将房屋出卖给聂某某后更换门锁房,并发布出售房屋的消息。其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给聂某某的事实将将房屋又出售给被害人郑某某,并将郑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康某某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且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并且关闭手机等联系方式逃匿到外地,其犯罪动机和主观目的为骗取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遂对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康某某依法退赔被害人郑某某财物损失50万元。

03

 

律师观点

 
 
 

一、“一房二卖”罪与非罪如何判断?

主观方面,卖房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如果行为人目的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交付房屋的打算,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的,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利用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系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目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没有针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过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包括: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法院应否移送公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的,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所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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