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何?————
更新日期:2023-02-1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为了生产经营从王某处借款35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王某和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张某,受让债权的李某在债权到期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催促张某向其偿还35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张某以不认识李某对债权转让不知情为由,拒绝向其偿还借款本息,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案涉债权受让人李某为了证明涉案债权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张某,当庭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及EMS签收回单、向债务人张某催要35万元债权的通话录音和短信等证据,并且通话录音中也有李某向张某表明王某已经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李某的表述。
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张某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知悉,债权转让对张某发生效力,张某应当在案涉债务到期后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而未还,视为违约,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但下列3种债权不可进行转让: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
(1)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且债权受让人为善意,即不知晓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得转让的约定对善意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2)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不论债权受让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约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全面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可以采用电话、邮件、微信、短信、邮寄纸质通知文件、重新签署借条等方式,确保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一事知悉,并及时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杨悦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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