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户内成员不能请求确认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原创 雷石律师 刘向飞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4-02 17:33 北京
01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一、一子王某二。1998年6月,王某代表家庭与甲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甲村土地8.63亩。之后,刘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刘某将户口迁往乙村,王某一户口也同时迁往乙村。1999年12月20日,李某代表家庭与乙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1.3亩土地。2020年6月19日,刘某、王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王某一各享有王某名下位于甲村8.63亩土地的四分之一份额。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02
法院裁判
王某代表家庭与甲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其家庭成员即成为案涉土地的承包方,并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家庭为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后,即使家庭内部人数因结婚、出生、去世等原因有所变化,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即涉案土地的最小承包单位是农户,而不是农户内家庭成员。家庭内部成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但不是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因此,刘某、王某一、王某二无权就涉案家庭承包土地确认份额。各方就涉案家庭承包土地享有权益的分割,可另行解决。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确认问题。如果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户内成员是否可以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份额确认和分割的权利?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自然人私有财产,其权利归属于农户。其二,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按份共有,无法请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或确认份额。其三,以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的认定不应也不会“蒙蔽”户内成员个人实现承包土地上的各项权益。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刘向飞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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