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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劳务提供者因提供劳务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赔”?————

更新日期:2024-04-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某系某公司雇佣的临时维修工,因需要原告夏某某乘坐某公司员工侯某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外出购买,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夏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原告夏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侯某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夏某某180万元。

法院受理后,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某公司按照过错成因赔偿夏某某的损失。后原告夏某某再次以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侯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夏某某的两次赔偿请求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能否均能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夏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之中受到人身损害,既可以请求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人侯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请求权竞合。

律师观点

夏某某在前诉中已经实际获得赔偿款,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已承担补偿责任,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均指向侵权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也已被前诉包含,且前诉判决中已对三方当事人过错进行充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已经因此而消灭,故应认定后诉属于重复起诉,夏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其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权利人在民事赔偿案件中,除填补损害外不能因此获利。

本案中,夏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经由某公司进行赔偿,再次要求侵权人赔偿属于违反填平原则。如果支持当事人因受害而获利,不仅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更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风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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