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2016年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王某并未透露这一犯罪记录。2018年,根据国家安保维稳工作的要求,A公司对职工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直到2019年年中,A公司才得知王某的犯罪事实。A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在员工受到刑事追究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对此类解除行为的时效性做出限制。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请求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终审法院认为,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该项权利,并可以溯及既往地行使,将不仅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预期处于长期不确定的被动不利状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B区区人民法院作出××××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此时上诉人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并未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其放弃了单方解除权。A公司与王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系对解除权的滥用,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乔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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