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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技术许可合同解除的法律边界与非专利技术保护————

更新日期:2025-06-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

01.基本案情

2001年5月,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陆昌(昆山)公司母公司)与杜宗鑫签订《聘雇合约书》,聘用杜宗鑫为超细氧化铜总工程师。

2010年1月,双方签订《千灯厂大包干合同书》,约定杜宗鑫负责陆昌(昆山)公司电子级氧化铜生产,并按产量支付包干费。

核心协议:2010年3月1日及2011年1月1日,陆昌(昆山)公司与杜宗鑫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杜宗鑫许可陆昌(昆山)公司使用其独立设计的“高活性氧化铜生产工艺及设备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使用费按产量计算(2011年起为1100元/吨氧化铜),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履行情况:2011年至2018年,陆昌(昆山)公司支付杜宗鑫“特许权使用费”3458万余元。

违约争议:2019年4月起,陆昌(昆山)公司停止支付技术使用费。2019年6月,陆昌(昆山)公司解除杜宗鑫厂长职务,称其“已达退休年龄”。2019年7月,杜宗鑫发函催款未果,声明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02.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

陆昌(昆山)公司主张:《协议书》仅为《千灯厂大包干合同书》的支付协议,属于承包经营关系。

法院认定:《协议书》明确约定“技术使用权延续使用条款”,支付名目为“特许权使用费”,履行中双方均以技术许可合同操作(如发票标注审计报告),故性质为技术许可合同。

·合同解除时间

陆昌(昆山)公司主张:2019年6月15日(杜宗鑫离职日)。

法院认定:解除权需满足法定条件。陆昌(昆山)公司长期欠付使用费构成根本违约,杜宗鑫发函催告后于2019年8月1日声明解除,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解除条件。

·技术使用禁止范围

陆昌(昆山)公司主张:《协议书》许可的是“非专利技术”,与杜宗鑫后续申请的专利无关。

法院认定:杜宗鑫提交手绘图纸等证据,证明专利技术与原非专利技术内容一致。陆昌(昆山)公司未能证明二者实质不同,故停止使用范围涵盖涉案专利。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一)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依据《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陆昌(昆山)公司持续欠付技术使用费,经催告仍未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杜宗鑫行使解除权合法。

(二)技术许可合同的延续性

《聘雇合约书》《大包干合同书》及两份《协议书》具有连贯性,共同构成技术许可关系。陆昌(昆山)公司在另案中承认欠付“技术使用费”,佐证合同性质。

(三)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同一性

杜宗鑫为保护技术秘密将非专利技术申请为专利,但技术内容未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技术成果转化后,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一)技术合同的定性关键

合同性质应依据条款内容履行行为综合认定,而非当事人单方主张。合同中明确“技术使用”“许可费”等表述,且履行符合技术许可特征的,应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解除合同需满足: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守约方履行催告程序、解除意思表示明确送达。

本案警示:企业拖欠许可费可能触发合同解除及技术使用禁止。

(三)技术成果的保护与转化

非专利技术经申请成为专利后,许可合同中的技术内容未变更的,被许可方在合同解除后仍需停止使用。

实务建议:许可方及时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避免技术泄露风险;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范围,防范权属争议。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锁定合同性质:技术许可合同的穿透式论证

·合同文本锚定

引用《协议书》明确条款:“技术使用权延续使用条款”“特许权使用费”等表述,证明合同本质是技术许可。

对比《千灯厂大包干合同书》中“按产量支付包干费”条款,论证其与《协议书》共同构成技术许可体系。

·履行行为固化

提交支付凭证:2011-2018年银行回单发票审计报告均标注“特许权使用费”,累计3458万余元。

援引另案生效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06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欠付“技术使用费”事实。

(二)解除权合法性论证

·根本违约的锁定

陆昌公司自2019年4月起停付费用,违反《协议书》第2条“每月15日前支付”的强制性义务。

强调持续性违约:2016年已有欠付记录(经另案判决确认),构成重复违约。

·解除程序合规性

履行催告义务:2019年7月6日《请款函》、7月15日《函》书面催告,给予合理履行期。

解除意思表示明确:2019年8月22日《律师函》声明“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三)技术同一性证明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延续性

提交技术来源证据:2003-2004年手绘工艺设备图纸(如《氨法氧化锌设备布置图》),证明技术系杜宗鑫独立研发。

对比技术内容:涉案专利(如ZL20161110XXXX.2)与原许可的“氨法生产金属盐”非专利技术核心工艺一致(浸出分解等步骤)。

·申请专利的正当性

阐明目的:为防范技术泄露,在原技术内容未变更前提下申请专利保护(符合《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

06.结语

本案厘清了技术许可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强调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同一性认定标准。对于企业而言,技术合同履行中需严格遵循约定,避免因违约导致技术使用权限丧失。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合同本质,维护了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范本。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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