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49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劳动者在岗短暂休息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本次研讨会由郭丽丽律师主持,我所乔鲁宁、张磊、靳晓楠、张茹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郭丽丽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2021年3月,余某入职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某公司”)担任店长,负责管理一家位于商场的门店。该门店仅有余某和另一名店员,二人轮流上早班(9:00-16:30)和晚班(15:30-22:30),每月休息4天。
2024年9月17日,余某上早班,因当日店内仅有她一人工作,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后,感到疲惫,便在收银台前坐下闭眼休息约3分钟。此时店内有顾客正在选购商品。该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拍照投诉至良某公司。
9月26日,良某公司以余某“在岗睡觉、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删除其工号,解除劳动关系。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余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近5万元。
良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余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公司无法续租店面,造成经济损失,解除合同合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短暂闭眼休息,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而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长时间连续工作后出现生理性疲惫并短暂休息,属于正常生理需要,不应简单认定为违纪行为。
2.公司未尽合理安排义务。事发当日,余某独自一人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公司未安排人员替岗或轮休,导致其无法获得合理休息,责任不在劳动者。
3.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仅提供约2秒的视频,显示余某闭眼休息,无法证明其处于“睡眠状态”或影响正常销售。公司主张其行为导致无法续租、造成经济损失,但未提供证据佐证。
4.规章制度处罚不当。商场手册中类似行为的处罚仅为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远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法院认定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其支付赔偿金等共计49572.24元。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岗短暂休息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判断标准:
1.是否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如连续工作过长时间,短暂休息属合理行为;
2.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需有证据证明影响工作或造成实际损失;
3.是否违反合理规章:规章制度应合理、适度,不能随意加重处罚。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