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盈利不分红”是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最常见的利益冲突之一。公司账面持续盈利、具备分红条件,却长期搁置利润分配议案,甚至通过关联交易、高额薪酬、过度计提公积金等方式变相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形同虚设。面对此类困境,股东能否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红?司法介入的边界何在?胜诉的核心要件与举证难点是什么?
股东以公司盈利但不分红为由主张强制分配,“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司法才会突破公司自治边界,判令强制分红。
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自治优先”与“资本维持原则”:利润分配属于公司经营决策范畴,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是法定分红程序,法院无权随意替代公司作出商业判断;同时,公司留存利润用于扩大经营、抵御风险,符合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司法过度干预将破坏公司治理稳定性。只有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恶意压榨中小股东,导致分红权实质性受损且无其他救济路径时,司法才会适度介入。
股东分红权及强制分红救济的法律规则,均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核心条款如下: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分红权的权利本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红比例的法定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分红的法定前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规则)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有决议不分红的强制履行规则)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无决议强制分红的唯一例外情形,核心裁判依据)
关键区分:具体分红请求权(有股东会有效分红决议,转化为债权,可直接诉请履行)与抽象分红请求权(无决议,仅为股东期待权,原则上不可诉)。强制分红纠纷,绝大多数属于抽象分红请求权维权,必须满足《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
结合司法实践,股东诉请强制分红分为两类,适用截然不同的裁判规则,且均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后生效判例支撑。
情形一:已形成有效分红决议,公司拒不履行
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明确利润数额、分配比例、支付时间、分配形式),股东的抽象分红权转化为具体债权,公司拒绝分红的,股东可直接诉请法院判令按决议分红。
权威判例: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裁判)
裁判要点:股东会决议确定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按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可确定股东具体分红数额的,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分配方案”;决议作出后,股东分红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公司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强制分配。
情形二:无分红决议,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红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盈利不分红”维权场景,也是司法介入最谨慎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必须同时满足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1. 实体要件: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并非账面盈利即可);
2. 行为要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不分红;
3. 结果要件:滥用权利行为给中小股东造成了实际损失,分红权被实质性剥夺。
权威判例: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裁判,指导性判例)
裁判要点:公司有巨额可分配利润,控股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关联公司长期占用,变相转移利润、恶意不分红,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司法强制分红不以股权回购、解散公司等救济为前置程序,法院可直接判令按出资比例分红。
(一)诉前准备:筑牢证据链条,避免败诉风险
强制分红诉讼的核心是举证,诉前务必完成以下工作:
1. 核实公司可分配利润: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公积金提取情况,固定“具备分红条件”的核心证据;若公司拒绝配合,可先行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取财务资料。
2. 固定滥用权利证据:收集控股股东高额薪酬、关联交易、资金挪用、阻挠分红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查清公司真实利润及资金流向。
3. 前置催告程序:向公司及控股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议案,留存函件及送达凭证,证明股东已穷尽内部救济。
4. 确定诉讼主体:以公司为被告,滥用权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列为第三人;多名股东维权的,可共同起诉提升胜诉概率。
(二)诉讼策略:精准选择诉求,优化救济路径
1. 区分诉求类型:有分红决议的,诉请履行分红决议;无决议的,诉请强制分配利润,同时明确引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
2. 合理主张分红数额:以司法审计或公司合法财务报告确定的可分配利润为基数,按实缴出资比例主张;避免漫天要价,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 配套追责诉求:若控股股东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分红款无法支付,可一并诉请其在转移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风险防控:避开常见诉讼陷阱
• 禁止仅以“公司盈利”为由起诉,必须举证“滥用权利+损失”,否则直接败诉;
• 切勿虚构证据、篡改财务资料,否则涉嫌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 注意诉讼时效:有决议的,从分红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诉讼时效;无决议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3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司法强制分红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始终坚持审慎介入、严格审查的态度:一方面,坚决遏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压榨中小股东的行为,维护股东平等原则;另一方面,绝不替代公司进行商业决策,保障公司经营自主权。
对于股东而言,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维权: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分红条件、分红比例、强制分红触发机制(如连续盈利不分红的救济条款),提前设计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制衡机制,从源头规避“盈利不分红”的风险。
1. 公司盈利但无分红决议,股东原则上不能诉请强制分红;
2. 已形成有效具体分红决议,公司拒不履行的,股东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分红;
3. 无决议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变相转移利润、恶意阻挠分红,导致股东受损的,股东可以诉请强制分红,但需满足严格的举证要件。
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是平衡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命题。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内部救济、夯实证据基础,才能实现合法维权;而完善的公司章程设计,才是守护投资收益的第一道防线。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