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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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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清算期间公司能否正常经营?————

更新日期:2026-03-1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公司清算,是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法定必经程序,关乎债权人利益保障、股东责任界定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实践中,大量企业、清算组乃至法律从业者对“清算期间能否开展经营活动”存在认知误区:要么完全停止一切经营行为导致清算停滞,要么违规开展新业务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一、核心法律定性

清算期间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判断其能否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心前提。我国现行立法采用“法人存续+权利能力受限”的立法模式,明确清算中公司并非法人资格消灭,而是经营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定,这一规则贯穿新旧公司法,2024年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未突破核心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从上述法条可提炼核心规则: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清算事务执行资格,但绝对禁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仅能从事清算范围内必要行为。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公司在清算期间随意处置资产、新增债务,损害债权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确保清算程序公平有序推进,最终顺利完成注销登记。

二、司法实践权威解读

(一)案例一:(2021)最高法执监261号

裁判核心观点: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续,可参与诉讼、执行等清算相关法律事务,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仅完成清算程序未注销的,仍不得恢复正常经营,仅能推进后续注销事宜。法院明确,清算程序的核心是“了结旧务、清理资产”,而非“持续经营”,任何脱离清算目的的经营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案例二:(2015)浙甬商清(预)字第3号

案情摘要: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原股东仍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货物销售业务,新增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该经营行为无效,并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

裁判核心观点: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营权限被法律强制限制,清算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擅自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相关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债务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公司面临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案例三:(2016)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

裁判核心观点:破产清算与普通解散清算适用同一经营权限规则,清算期间均不得开展新经营;即使是为了盘活资产的经营性行为,若未经过法院许可、不属于清算必需,仍属于违规行为,相关收益予以收缴,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及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核心共识:清算期间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行为效力存在瑕疵(多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清算义务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三、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多重法律后果

部分企业误以为清算期间违规经营仅为轻微违规,实则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后果远超预期,具体如下:

(一)行政责任:明确的行政处罚

依据2024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清算期间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无论经营活动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只要开展违规经营,违法所得一律收缴,无豁免空间。

(二)民事责任:责任人连带赔偿

1. 违规经营产生的债务,无法纳入公司清算债务范围,由清算义务人、实际经营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以公司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

2. 因违规经营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违规签订的合同,相对方若明知公司处于清算期间仍缔约,自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相对方不知情,公司及责任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刑风险

若清算期间违规经营,存在隐匿资产、虚构债务、逃避债务、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算期间合规经营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清算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循“清算优先、禁止新营、妥善了结旧务”原则,规范开展清算工作,具体实务建议如下:

(一)第一步:精准启动清算,公示清算状态

1.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判决解散等)后,清算义务人需在15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2024年《公司法》规定董事为默认清算义务人,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 清算组成立后,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明确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暂停一切新经营活动,提醒交易相对方规避风险;

3. 立即封存公司公章、经营证照,停止对外签订新的经营性合同,关闭经营性业务端口,仅保留清算事务专用对接渠道。

(二)第二步:妥善处理未了结业务,严禁新增经营

1. 全面梳理清算前已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分类处置:对于能履行完毕的,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并结清款项;对于无法履行或无需履行的,依法协商解除,避免产生额外违约金;

2. 专人负责催收原有应收账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依法依规核销并计入清算损益;

3. 公司资产仅可用于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严禁用于对外投资、新经营支出;

4. 清算期间仅可开展维持资产必要的行为(如房屋修缮、设备保管、水电费缴纳等),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销售、服务行为。

(三)第三步:规范清算组履职,规避责任风险

1. 清算组需严格按照2024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职权,所有清算事务均需形成书面决议,留存完整凭证,严禁个人擅自决策;

2. 若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立即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后,严格遵循破产法相关规定,不得继续自行清算;

3. 清算完毕后,及时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注销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清算职责履行完毕。

(四)特殊情形: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特别规则

1. 法院强制清算:清算活动需接受法院监督,任何资产处置、业务了结行为均需报备法院,严禁擅自开展经营;

2. 破产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公司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仅由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除经法院许可的维持资产必要行为外,绝对禁止任何经营活动。

五、总结

清算期间公司绝对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性活动,仅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必要事务(处理未了结旧务、清理债权债务、保管资产、参与诉讼等)。这一规则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约定排除或擅自突破的空间,违规操作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企业退出市场,需恪守“慎终如始”的原则,清算程序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遵守经营权限限制,既是守法要求,也是规避自身责任风险的核心举措。建议清算组及相关责任人在清算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每一项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顺利完成清算注销,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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