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委托后,由李明世律师、刘汉奇实习律师代理本案。面对复杂的多层转包关系及被告天津HG公司“合同相对性”的抗辩,律师团队通过梳理百余页证据材料(包括施工记录、微信记录、授权文件、工程结算书等),精准锁定HG公司与张某某之间事实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并两次开庭力驳被告方“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主张。
最终,顺义区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核心诉请,确认HG公司对221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彰显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进步。
发包人FH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天津HG公司,HG公司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于某、王某,二人再次转包给张某某实际施工。张某某独立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但工程款被长期拖欠,总额达220万余元。
·核心争议焦点
合同相对性抗辩:HG公司与张某某没有合同关系。
事实合同关系证据:HG公司直接授权张某某处理行政处罚、结算工程款(如《工程款收款承诺函》);股东董某与张某某对接工程资料及款项支付;发包人FH公司直接向张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20万元。
法院认为,HG公司与王某、王某与张某某的转包协议均因无资质违法分包无效,但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HG公司通过授权、资金往来等行为与张某某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从法律关系认定、证据搜集、诉讼策略等多维度入手,以下结合本案胜诉经验及法律规定,总结关键要点:
(一)法律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点
区分挂靠与转包的法律后果:若实际施工人(如张某某)直接参与发包人对接(如处理行政处罚、结算工程款),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或挂靠,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承包人。
若为转包,则需证明承包人(如天津HG)对转包行为明知或参与(如授权文件、资金往来),否则可能因合同相对性败诉。本案中,法院认定天津HG通过授权、股东对接等行为与张某某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故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效力审查: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均导致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需重点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等。
(二)证据搜集的关键方向
·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施工过程证据:如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监理签字文件等,证明实际投入人力、材料、设备。
资金往来凭证: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如本案中FH公司直接支付张某某20万元)、材料采购发票、垫资证明。
授权文件:承包人出具的委托书、项目章使用记录(如本案《工程款收款承诺函》)。
证明承包人参与或明知
直接对接证据:与承包人股东、高管的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证明承包人直接管理工程(如本案董某对接结算)。
行政处罚处理:实际施工人代表承包人接受处罚(如张某某缴纳罚款)。
结算文件:承包人盖章的结算书、发票(如天津HG向FH公司开具的发票)。
·工程款结算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如本案FH公司与天津HG的结算金额269万元)。
已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承兑汇票)及欠付证明。
(三)诉讼策略与风险防范
选择最优被告:若承包人资信良好,可主张其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案天津HG被判决连带付款)。若承包人无支付能力,需追加发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技巧:强调承包人事实参与(如资金控制、工程管理),非单纯转包。
引用类案(如(2020)最高法民再176号姚文广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证明“实际投入=事实合同关系”。
防范抗辩风险:付款条件未成就:证明工程已交付且结算完成(如本案工程2021年完工,承包人怠于起诉发包人)。
诉讼时效:保存催款记录(如微信、律师函)。
(四)律师代理的实操建议
证据可视化整理:制作时间轴图表梳理施工、付款、对接关键节点(如本案通过微信记录锁定董某的授权行为)。分类标注书证(如合同、结算单、转账凭证)并附说明。
重点调取第三方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行政处罚档案(如顺义区城管记录)。通过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证明承包人实际控制款项。
庭审应对:预先准备书面质证意见,针对承包人“不知情”抗辩,重点反驳其授权行为(如盖章文件)。引用《民法典》第490条(事实合同)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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