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作出判决。雷石律所谭伟主任、王赛律师、齐军辉律师接受再审申请人王先生的委托,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严谨的案件梳理能力及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助力当事人实现核心诉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实体诉讼请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 年 10 月,某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永城市某镇某社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王先生承包 5#、6#、9# 三栋楼的建设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按面积据实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及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某置业公司先后两次提起诉讼,给王先生带来了沉重的诉讼负担。2016 年,某置业公司首次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357888 元。在该案二审期间,某置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承诺 “今后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然而,2018 年某置业公司违背承诺,就同一工程事项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提出要求王先生返还未按图纸施工及未施工部分工程款 1500000 元、多支付的工程款 557238 元及支付违约金 395578 元的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持某置业公司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王先生面临巨额款项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雷石律所谭伟律主任、王赛律师、齐军辉律师代理再审程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扭转不利局面。
律师团队通过细致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某置业公司本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核心诉讼请求,与 2016 年不当得利纠纷案完全一致,且其在先前撤诉时已作出 “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的明确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 “一事不再理” 的基本原则,某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重复起诉,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程序正义要求。同时,律师团队还发现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一审法院在明知另案二审裁定已撤销该案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仍将该已失效的一审判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属于证据认定错误,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针对某置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求,律师团队经研判指出,某置业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业企业,明知王先生系不具备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自然人,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此类合同应属无效,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从合同条款,亦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某置业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围绕工程造价及施工面积认定等关键事实,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双方提交的施工合同、结算凭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针对不同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及适用问题,律师团队提出明确代理意见:部分鉴定意见书系某置业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存在冲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结合合同中关于 “门面一层框架楼计价标准” 的明确约定,驳斥了鉴定机构对计价范围的错误理解,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工程价款权益。在再审庭审中,齐军辉律师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就案件焦点问题发表了专业、严谨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再审法院的充分认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全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本院 (2019) 豫xx民终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8) 豫xx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就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已另行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次再审判决的作出,不仅依法撤销了原一、二审的不当判决,彻底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实体诉求,让王先生免受巨额款项返还的不公待遇,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 “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以专业能力为保障” 的服务宗旨,汇聚了一批深耕各法律领域的资深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多个专业领域,律所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成功代理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良好口碑。未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守专业初心,以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更多当事人保驾护航,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