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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 李明世律师、张磊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为客户追回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更新日期:2026-04-0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律师、张磊律师代理的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取得胜诉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要诉讼请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雷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商品在被告渠道销售,原告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并向被告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依据原告在被告渠道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销售结转额的2%收取,并约定于商品停止销售之日起满6个月后无息退还。

2024年3月1日,被告单方停止销售原告全部商品,但未按约定于2024年9月1日返还保证金223654.69元。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律师、张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庭审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

1.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被告主张双方尚未完成“清账”,且存在关联公司间款项未结清的情况,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

2.欠款应予扣除:被告提出原告存在两笔未结算欠款,共计999.69元,应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存在延长退还期限的情形:被告称原告销售的部分产品存在“退货率高、投诉率高”的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将保证金退还期限延长至商品质保期届满后1年。

针对上述抗辩,李明世律师、张磊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履行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进行了充分反驳,明确指出被告主张的“清账”涉及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主体,且缺乏双方合意依据;对欠款事实原告虽未明确否认,但主张应在质保金中扣除亦无异议;对于退货率问题,被告未能提供具体量化标准,亦未在合同履行期间正式提出异议,不能单方任意延长保证金返还期限。

三、法院裁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保证金返还条件,法院认定:

·被告以“关联公司未清账”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缺乏合同依据,且与本案独立法律关系无关;

·原告虽对两笔欠款未提供充分证据否认,但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该999.69元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被告主张的“退货率高、投诉率高”情形,因合同中未明确量化标准,且被告未能证明其曾在履约期间正式向原告提出异议或主张延长退还期限,故其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22655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被告承担本案大部分诉讼费及保全费。

四、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保证金返还条件、合同解释规则及违约责任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李明世律师、张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合同条款,精准识别被告抗辩中的逻辑漏洞,结合证据体系提出有力反驳意见,最终在法院裁判中取得良好效果。

本案的胜诉,既体现了雷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的办案态度,也充分展现了其在庭审应对、证据运用及法律说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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