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21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研讨会由靳晓楠律师主持,我所赵森杰、边奎宁、张茹、郭丽丽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靳晓楠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原告马某某经被告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介绍,投资7万元参与“威乐币项目”,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若投资亏损或本金无法收回,三被告需按比例补偿原告损失;若盈利,原告需邀请三被告欧洲游。协议签订后,马某某转账7万元至常某账户,由常某代购威乐币并注册账户。2018年1月17日,央行发布《通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导致威乐币账户无法使用。马某某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补偿损失69999元。
(1)《协议书》是否有效?
(2)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3)虚拟货币投资是否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的非法定性
引用央行等部委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18年《支付服务自查整改通知》,明确: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无法律补偿性,禁止流通、交易及支付服务。
结论:威乐币投资交易行为本身违法。
·委托合同及协议的无效性
原告委托三被告购买威乐币,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但委托内容违反《民法典》第8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结论:委托行为及《协议书》均不受法律保护,损失由原告自担。
·政策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
虚拟货币交易本身违法,政策调整系对非法行为的监管,被告不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