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乔鲁宁、张磊律师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某区的商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29.05平方米,总房款为1,742,1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通过案外人张某于2021年1月25日代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公司亦向原告公司开具了购房发票。
然而,双方未按约定签订正式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公司也未交付房屋。后因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涉案房屋自2023年7月起被法院多次查封。原告公司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原告公司认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25年6月18日解除;
2.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购房款1,742,175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1.证据链完整是关键
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供了《房屋认购合同》、购房发票、案外人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付款和合同履行链条,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收集和整理书面证据,尤其是付款凭证、合同文本及沟通记录。
2.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
法院认定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律师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重点论证“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并结合证据说明违约行为的严重性。
3.利息起算点需合理主张
本案中,法院未完全支持原告从付款日起算利息的请求,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双方过错,裁定自房屋被查封之日(2023年7月21日)起算利息。提示律师在计算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时间点及双方责任,避免过度主张。
4.“工抵房”等抗辩需举证支持
被告公司主张涉案房屋为“工抵房”,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律师在应对类似抗辩时,应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并提前准备反驳证据。
5.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损失扩大
原告在发现房屋被查封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诉讼,有效控制了损失。建议在类似风险出现时,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保全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执行困难。
本案的胜诉结果,充分展现了雷石律师在处理民商事争议领域中的专业素养与务实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