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38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锁定软件,是否构成违约?》。
本次研讨会由靳晓楠律师主持,我所乔鲁宁、张磊、郝兆丽、郭丽丽、张茹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靳晓楠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重庆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与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了《仓储系统软件服务合同》,约定由传媒公司为其开发一款仓储管理软件。合同明确了软件的基本功能,并在后续开发过程中通过微信群聊对具体需求进行了调整。
合同约定了开发款项的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支付10%,软件系统交付后支付30%,交付两个月出具验收报告时支付50%,交付一年后支付10%。然而,在实际履行中,仓储公司仅支付了首付款10%及交付后的30%进度款,未出具验收报告,也未支付后续款项。
仓储公司认为软件已符合验收标准,在通过微信群及软件系统内部信息催告无果后,传媒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该软件系统,导致仓储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仓储公司遂以传媒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约定、锁定系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返还已付款项。
1.传媒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仓储公司主张软件未达到约定标准,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软件存在具体问题,亦未明确指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
2.传媒公司锁定软件系统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
传媒公司辩称,其锁定系统是在多次催告仓储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无果后采取的合理措施,属于行使《民法典》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
3.仓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仓储公司主张因传媒公司锁定系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解除合同;而传媒公司则认为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根本违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仓储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能指出具体问题,故认定软件符合约定。仓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出具验收报告并支付后续款项,构成违约。传媒公司在多次催告无果后锁定系统,属于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未支持仓储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开发者在委托方未按约付款的情况下,采取锁定系统等私力救济措施,须以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经合理催告为前提。本案中,传媒公司已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并履行了催告程序,其行为属于正当的权利行使,未超出合理界限。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