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50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并引流带货,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本次研讨会由张茹律师主持,我所乔鲁宁、杨丽园、靳晓楠、郭丽丽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张茹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短视频并开展直播,公然捏造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存在“利润高达几十倍、几百倍”“假货撑不过几个月”等不实信息,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人身攻击,称其“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柴某某在“打假”幌子下,借此吸引流量,引导用户至其关联的温州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进行珠宝交易,涉嫌通过诋毁竞争对手获取商业利益。
经查,市场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对该企业的玉石销售情况进行检查与审计,结果显示其毛利率均未超过20%,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未发现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涉案30条侵权视频累计播放量超720万次,评论超2.3万条,已形成网络舆情,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企业家个人名誉。
2025年4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柴某某、温某某及相关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
1.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2.柴某某对法定代表人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其言论是否具有侮辱、诽谤性质,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3.温某某及相关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温某某出借实名账号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两家公司是否因从侵权行为中获益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其发布的虚假信息直接指向某知名企业,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扰乱了市场秩序。
2.柴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于某某的名誉权。其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于某某,且在诉讼期间仍继续发布侵权内容,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3.温某某构成帮助侵权。其明知柴某某从事玉石相关商业活动,仍出借实名账号,未履行监督义务,对侵权结果持放任态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4.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柴某某通过侵权视频为上述公司引流,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制止侵权行为,反而从中获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依法惩治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明确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重申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尤其是涉及他人商誉、名誉的内容,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以“打假”为名行诋毁之实,借流量牟取不正当利益,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