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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更新日期:2019-11-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龙哥”案即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结合四个案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读者简述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又该以何种程度为限进行防卫。

名词与法条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程度的不法侵害,制止时应当注意程度限制,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之为防卫过当,虽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依旧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行为,称之为无限防卫,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个重点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四个事关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待正当防卫的态度有四个重点: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这里将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进行了扩大,当针对有不法侵害意图的行为时,提早作出防卫准备将不影响构成正当防卫。

2、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暴力手段的对等是一个最新的观点,是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明确参照标准。以往认定正当防卫限度的参考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性,越紧急越强势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就越高。而暴力手段对等这一标准,更解放受害人的防卫意识,不至于防卫是畏手畏脚。

3、正当防卫的时长延伸至行凶者远离现场或者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以往的正当防卫时长限定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而最新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合理时限延伸至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或者是不法侵害人已经完全不能再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这同样是对受害人敢于正当防卫的支持。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还能够完全理智的思考,什么时候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什么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以保卫自身为限,在确认不法侵害人已经无法继续侵害行为时,正当防卫的合理性解除。

4、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受害方不需要揣摩加害方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这一点着重解决的是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受害方的防卫时限可以提前,当行凶一旦正在发生,就代表着人身安全岌岌可危,为保障受害人的安全,支持受害人在面对行凶可能时,按照已经着手行凶进行防卫。以免自身安全遭到不法侵害。


综上所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中,总结出这四个要点,是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激励,让人民敢于进行防卫,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公民在遇到刑事问题时,一般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很可能会因此而导致无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业务能力出色,更是具有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欢迎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和委托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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