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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日期:2020-04-2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罗斌  

相信大家都听过“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词,但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又是如何认定和计算的呢?下面就由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罗斌律师向大家浅显介绍一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是因为侵犯了人格权而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光在目前的《民法通则》中,在《宪法》中也都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是我们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预计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也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篇,可见国家对于中国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重视程度。在这个背景下当人格权被侵犯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着让我们解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析
1.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为特殊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就是说包括《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2.在已故亲属被侵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隐私权;损害遗体、遗骨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3.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1.只有个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公司、公益性组织、慈善机构等单位不能申请。

2.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以同一事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就是俗话说的“过了这村没这店”。

三.受理但不予支持请求的情况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解析
侵权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四.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不是任何情况被侵权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侵权人可以视情况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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