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更新日期:2020-04-2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新蕊
先看一则案例:佛山市某一家纺织公司,从事棉纺织的生产,因噪音和粉尘对员工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单位并没有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公司平时超时加班,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等诸多原因,有多名员工于2010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仲裁请求是: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35000元;3、因拖欠加班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仲裁裁决只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驳回其他的全部请求。
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用35000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用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750元;2、因拖欠加班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并同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000元;3、要求支付因职业伤害的应给予的岗位津贴2500元;4、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13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第3项与第4项。

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
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律师分析
单从程序上考虑该案判决,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关于原告在诉讼期间增加的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工资和岗位津贴的诉讼请求。《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原告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对原告的上述新增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

由此可见,并非已经历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够安全的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仍需要注意,已经过仲裁程序的请求,而非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对在一审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实质审查,但是如果新增内容与原请求具有事实上的不可分性,人民法院会视情况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有一点限制性理解,人民法院并非具有同一事实,具有法律上联系就必然会认为具有不可分性,而是限定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如加班费用、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同属于工资的岗位津贴、年休工资,却不认为与加班费用具有不可分性,而排除在外,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审理。

结 语
本案能够提示大家,在劳动仲裁阶段,需要考虑自己的全部诉求并予以主张,不要遗漏。就算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成本也很小(无仲裁费用),而如果没有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全部请求,想要诉讼时再提出,则需要将新增的诉讼请求重新再提出仲裁,当事人再次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损耗都是不必要的,想要一次性解决问题无后顾之忧,还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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