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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不予认定————

更新日期:2019-09-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王老汉、王老太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们的养子。王大明(化名)系王老汉、王老太生子,王丁、孙某系王老汉侄女和侄女婿。王老汉、王老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老汉、王老太的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

因长期照料,王老汉、王老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

2014年,王老汉又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大明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老汉与王老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大明亦签字认可。

王老太、王老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老汉,所有权占有比例100%,且双方不持异议,应为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老汉、王老太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与王丁、孙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汉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老太的遗产适当多分。

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老汉继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老太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因王老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老汉、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老汉名下房屋二楼由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王丁、孙某继承二楼房屋55%份额及一楼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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