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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孙某去世,2018年孙甲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某、孙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朱某拿出一份经两名律师见证,于2018年8月13日立下的个人遗嘱,载明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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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朱某、孙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某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
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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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张亮表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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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