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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更新日期:2020-02-2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勇攀  

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股东对承包期内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享有承包期内公司全部经营成果。此类协议并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公司法》充分尊重股东意识自治,并未规定禁止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应该肯定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8日,李生X和李立X、韩XX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管理三洋公司。全体股东推选李生X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2004年7月20日,李生X和李云X、韩XX三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2004年9月6日,公司成立。
2005年6月17日,韩XX将其股份转让给李生X和李立X。
2011年6月18日,三洋公司(甲方)与李生X(乙方)签订《个人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条、经营期限: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第三条、乙方责任:3、承包期内对占地费、水电费、工商、税务、环保、金融利息、个人借款及利息、各种有效证件年检和在此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第四条、乙方的权利:1财务收支审批权2劳动用工使用权3管理人员任免权4经营过程中财力、物力、人力的平衡权5经营决策权6员工的奖惩权。第六条、乙方待遇:1由于是目标责任个人经营,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新增贷款和个人借款由乙方负责。李生X、李立X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3年7月5日,李生X与李立X、李少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生X将其在三洋公司的40%的股权转让给李少飞,10%的股权转让给李立X。
在李生X个人经营期间,李生X以三洋公司名义分别向李生X、张XX等人借款,以上借款纠纷均经审理后判决三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三洋公司负担。
后,公司起诉,请求判决李生X赔偿三洋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借款本息、诉讼费用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李生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洋公司相关借款本息、损失及利息。李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实务总结
虽然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有效,但其效力对内(公司和股东之间)、对外(公司债权人)并不相同,对内是属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与承包股东的内部约定,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各方应均受协议约束;对外,承包股东并未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依然使用公司作为主体经营,与公司债权人产生纠纷时,债权人会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虽然在确认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法、依约定向承包股东追偿,但无疑是增加了自身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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