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原创|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认缴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更新日期:2020-02-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勇攀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前完成全额出资义务即可。但在某些情形出现时,股东出资可能加速到期,具体的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同时为了更加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19年11月,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补充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认缴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华康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武建龙、张继宁。其中,武建龙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30日,实缴出资额为17.45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张继宁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30日,实缴出资额为0元。
2019年1月11日,幸福公司与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2051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华康公司同意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幸福公司支付146.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华康公司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幸福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2421号。
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经查,未发现华康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幸福公司申请追加华康公司股东张继宁为该案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京0115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幸福公司的追加请求。幸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追加张继宁为(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张继宁对(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在尚未缴纳出资金额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继宁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华康公司多种财产线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查明在(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冻结了华康公司持有的中检平安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总结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并非越高越好
股东之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可类比于“爸爸承诺给儿子的活动经费”,儿子出门交朋友(开展业务),注册资本是实力的象征之一,钱多朋友多(业务多),这可能是目前商业社会的规则之一。但钱(出资)可以晚点给,绝不能不给(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如果不给,会有“人”追着股东要(子债父偿),这些“人”包括儿子(公司)、公司债权人,更有甚者会连累其他“爸爸”(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因此,注册资本的高低应量力而行。
2、进入执行程序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并非一定加速到期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加速到期:
①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止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了公司的财产,尚未处置)。
②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证明资不抵债的要求较高,需要被执行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资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较容易证明,如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补充的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可能会促使出资未到期股东积极提供公司财产线索,“堡垒从内部攻破”,为执行难添加一份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