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更新日期:2021-11-0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雷石普法

 

0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阳光保险承保的一批麦芽由被保险人江苏公司委托上海公司运输,运载于34个集装箱内,装货港大丰,卸货港肖厝。
上海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该批货物陆续运送至大丰公司的集装箱堆场。在大丰港集装箱堆放期间,连续遭受强降水影响。涉案集装箱所在堆场区域积水严重,货物遭受损失。
后阳光保险接江苏公司通知,称其承保的涉案货物发生水湿,遂通知其前往调查、检验,发现17个集装箱内货物在港口堆场待运期间发生了水湿货损,后拆箱检验、烘干过程中发现,箱体外况及铅封完好,但箱内均有明显水湿浸泡痕迹。箱内货物有结块、霉变现象,集装箱下部和底层结块、霉变严重。
涉案水湿事故造成江苏公司麦芽烘干费、装车费、运费、麦芽短少、受损导致市场价格损失、麦芽烘干后的品质折损等合计损失人民币41万元。
阳光保险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依保单约定向江苏公司赔付了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02

 

诉讼过程

 
 
 
阳光保险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大丰公司掌管货物期间,应当由大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大丰公司辩称,其与阳光保险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货物在大丰公司处堆存并未向阳光保险收取费用,系免费使用,故阳光保险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涉案水湿事故的原因系遭遇连续暴雨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即使负有赔偿责任也依法可以免责。

03

 

法院裁判

 
 
 

(一) 关于侵权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虽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江苏公司销售、托运的货物系在大丰公司堆场内等待装船出运时受损,故阳光保险在代位求偿后,以侵权为由向大丰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不以江苏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是否支付费用为判断要件。对阳光保险因此遭受的损失,大丰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不可抗力

根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GB/T28592-2012),降雨量划分为微量降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7个等级。依据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所反映的2015年8月5日至11日期间大丰港降水量,充其量系大雨到暴雨的水平,在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中仅中等略偏上,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
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分析,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
降雨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虽不能避免,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在气象部门已预报有雨的情况下,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理应对堆场的排水能力是否适应作出充分的估计,并安排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将装有货物的重箱堆放至地势相对较高、排水更为畅通的区域。
同时,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还理应知晓集装箱堆场在自然气象条件下,为保证堆存集装箱及货物的安全所需要具备的硬件设施条件和日常维护要求。
大丰公司堆场的排水系统和排水能力存在缺陷,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了一切必要可行的防护措施,但仍无法保证雨水能够及时有效排出,故涉案降雨天气所造成的影响难以被认定为“不能克服”。因此,上海海事法院未采纳大丰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大丰公司向阳光保险赔偿人民币41万元及有关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丰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律师分析

 
 
 
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港口经营人就强降雨造成损失主张免责的法律依据,一是《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抗辩,二是《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一)港口经营人能否依据《海商法》主张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其第四章中的免责抗辩和赔偿责任限额只适用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受雇人。
因此,港口经营人能否援引《海商法》主张免责或责任限制抗辩,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此理论和实践均有不同认识。
一是实际承运人说。依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扩大实际承运人的外延,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说。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港口经营人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行事,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说。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港口经营人是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行事,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是独立民事主体说。认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实际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地位,不能援引《海商法》中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对而言,独立民事主体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比较可取的观点。首先,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都是公司法范畴内的主体,有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有独立财产和经营目的;其次,独立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可以与运输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订立独立的港口作业合同,依据该合同确定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独立进行业务操作,业务过程不受运输合同任何一方的控制,只要结果满足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即可。因此,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港口经营人,不具有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不能援引《海商法》中的免责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港口经营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海商法》中的承运人免责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初衷是考虑到海上航行的特殊风险,基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而保障航运业的存续与发展。而不可抗力规则的普遍存在则针对更加偶发和重大的风险,人们有理由相信一旦发生了这样的风险,必然会导致行为人履行受阻的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其外延来说,虽然理论界通常认为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港口经营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关键在于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此时则要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免责效果。

(一)主观上不能预见

理论上对不能预见的主体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预见性要求遵循一般公众标准,考察作为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加以判断,考虑其背景、行业等综合因素。
当行为人具有专业背景时,应按照专业人员标准判定行为人应否预见,而不适用普通人标准,既防止专业主体以不能预见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也促进相关主体强化职业要求的专业性。
因此当讨论港口经营人等具有特定行业背景的主体时,对他们在有关事项认知上的要求理应高于其他主体,这也是该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该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征之一。对自身行业情况的了解,结合天气预报、当地气候、水文条件等,主观上应当对天气情况有合理预见。
从不能预见的要件来看,首先,发生时间具有突发性。现有技术手段对天气情况的预报甚至以小时划分,因此虽不能精确预见具体的降水量,但对降雨事件的发生和大致程度仍具有比较精确的把握。
其次,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偶发性。集装箱堆场多位于沿海地区,而沿海地区的某些季节多发台风导致降雨,这种气候状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即使普通居民尚且对此有清醒认知,因此很难说沿海城市台风季节的降雨具有偶发性。
最后,事件发生的剧烈程度超出一般预期。既包括不能预见,比如历史上从未发生的事件之发生,也包括不能准确预见,即规律性事件的反常发生。以本案为例,依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降雨量划分为七个等级,而本案中的降雨量充其量不过在大到暴雨之间,虽然可能稍微超过往年的降雨量,但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显然该强降雨亦未脱离台风带来大雨的气候规律范畴。

(二)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避免,即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虽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予以阻止。比如在本案中,涉案货物为易受潮的麦芽,但在事先堆放时,港口经营人却将其堆积在低洼易积水的周边地区,这也是集装箱遭受水湿浸泡的原因之一,很难认定港口经营人对此尽了合理的注意。
不能克服,即在事件发生后,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后仍不能改变损害结果的发生。法律不强求行为人做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行为,但行为人需尽善意的、合理的努力。在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不能克服的要求显然更高。
在本案中,货损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集装箱底部浸水,只需要将集装箱进行及时垫高处理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除非该行为超出了港口经营人的能力范围,但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大丰公司采取了任何措施,故难以满足不能克服的要求。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由于具体案情不能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不可抗力抗辩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雷石普法

 

 

 
 
雷石普法

免责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查看往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