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更新日期:2021-11-0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雷石普法

 

01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孙某、钟某、周某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氰化钠3袋。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公诉机关以王某、孙某、钟某、周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王某的辩护人提岀: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毒害性物质。王某、孙某、钟某、周某擅自购买氰化钠,未发生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备注
 
氰化钠是一种无机物,为立方晶系,化学式为NaCN,白色结晶颗粒或粉末,易潮解,有微弱的苦杏仁气味。剧毒,皮肤伤口接触、吸入、吞食微量可中毒死亡。
氰化钠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化工原料, 用于基本化学合成、电镀、冶金和有机合成医药、农药及金属处理方面。络合剂、掩蔽剂。金银等贵重金属提炼和电镀等。
该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
http://topurl.cn/97J
 

02

 

法律规定

 
 
 

 

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3

 

争议焦点

 
 
 

 

氰化钠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行为人购买、储存氰化钠用于生产,未出卖氰化钠,亦未发生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品罪。

04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钟某、周某、王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王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5

 

本案罪名分析

 
 
 
本罪名规定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毒害性物质”包括化学性毒害物质、生物性毒害物质、微生物类毒害物质。

从司法背景分析,《解释》仅确认毒鼠强等五种剧毒化学品为毒害性物质,撇开这一司法背景,对毒害性物质的理解,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有些物质,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如果加以买卖,其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应属于“毒害性物质”。

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角度还是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氰化钠都应当认定为毒害性物质。

从文义角度解释,毒害性物质是指有严重毒害的物质。氰化钠属于剧毒物质,人只要与之一接触,马上就会死亡,可见其毒性极高。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从体系角度解释,同一部刑法中的同一固定名词应当作统一理解。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都使用了“毒害性物质”的表述。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的理解存在争议外,对于其他条文中的“毒害性物质”应当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并无争议。因此,从体系角度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

此外,本罪的成立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或严重事故为要件。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不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为要件,而只要具有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即可。

雷石普法

 

 

 

 
 
雷石普法

免责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查看往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