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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带薪年休假是否年底清零————

更新日期:2021-11-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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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带薪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有保留原薪资待遇的休假。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02

 

案例解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员工甲与公司乙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出其已连续工作近3年,从未被安排休过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乙则认为,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因员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请也未申请延迟休假,故年休假应“年底自动清零”,故公司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乙关于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乙也未证明上一年度曾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亦无依据表明员工甲系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支持了员工甲的诉请。

0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04

 

律师分析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带薪年休假一般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分步骤地审查构成要件,如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是否系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等情节。
本案中,员工甲已在公司乙工作近3年,公司乙从未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员工甲也未曾向公司乙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则“年底自动清零”,但该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认定其有效,公司乙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酬。
如果公司乙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但是职工甲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年底自动清零”。
综上,用人单位在制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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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带薪年休假是否年底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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